来源: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2010-1-28
各增值电信运营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增值电信业务的健康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增值电信运营企业信誉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增值电信运营企业信誉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增值电信业务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增值电信运营企业的诚信意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誉管理是指福建省通信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福建省内增值电信运营企业诚信经营以及从业承诺履行情况的评定,是对福建省内增值电信运营企业监督管理的细化和补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电信运营企业是指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并依法持有福建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第四条 信誉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信誉管理工作实行考核结果公示、公告制度。
第六条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信誉管理采信的基础资料:
(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使用;
(三)增值电信运营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
(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五)增值电信运营企业统计报表的填报;
(六)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对增值电信运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包括年检工作等;
(七)其他政府部门对其奖惩的情况;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的其他文件要求。
第七条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确认,对有疑问或证据不充分的资料应当查证后作为考核依据。
第八条 增值电信运营企业信誉管理考核实行信誉综合积分制。企业信誉积分的基准分(原始分)为100分,企业的诚信行为和失信行为按照相应分值进行加减分。
企业信誉积分=基准分+奖励分-考核扣分
第九条 企业三类诚信行为及相应奖励分值情况如下:
(一)第一类可加分行为:获得部级表彰,奖励30分;
(二)第二类可加分行为:获得省级表彰,奖励20分;
(三)第三类可加分行为:完成部、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特别交办的工作任务,奖励10分。
第十条 企业三类失信行为及相应扣减分值情况如下:
(一)第一类失信行为:扣减45分
1、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对增值电信运营企业做出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结果为“;年检不合格”;;
3、增值电信运营企业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有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4、增值电信运营企业拒报、迟报、瞒报统计数据和提交虚假材料,向主管部门、统计部门报送虚假信息的;
5、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单位经营违法网站的;
6、增值电信运营企业一个季度内被认定为企业责任的申诉大于等于5件(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及福建省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受理的用户申诉);
7、中央主流媒体曝光增值电信运营企业违规行为的;
(二)第二类失信行为:扣减20分
1、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对增值电信运营企业做出罚款或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
2、增值电信运营企业拒不整改违规行为的;
3、省级主流媒体曝光增值电信运营企业违规行为的;
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结果为“;经整改合格”;;
5、增值电信运营企业一个季度内被认定为企业责任的申诉大于等于3件(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及福建省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受理的用户申诉)。
(三)第三类失信行为:扣减10分
1、被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福建省通信管理局通报批评的;
2、增值电信运营企业未及时办理许可证事项的变更手续;
3、增值电信运营企业一个季度内被认定为企业责任的申诉大于等于1件(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及福建省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受理的用户申诉);
4、增值电信运营企业未按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参加会议或提交材料的;
5、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增值电信运营企业信誉评价分为AA、A、B、C四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誉等级分别为:
AA级:评分=100分,信誉好;
A级:80分<评分<100分,信誉较好;
B级:60分<评分<80分,信誉一般;
C级:评分<60分,信誉较差。
第十二条 信誉管理考核工作以年度为单位,次年一月中旬进行考核公布。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应将考核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之后若无异议,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将根据公示情况最终确定考核结果,并对信誉等级为B级的企业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将对信誉等级为C级的企业加强管理,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不得为信誉等级为C级的企业提供接入服务。自被认定为C级企业起三年内,福建省通信管理局不受理其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信誉考核结果可用于行业评优、招标等活动。
第十四条 增值电信运营企业对信誉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将根据管理政策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其解释权属于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主题词:电信 企业 信誉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省诚信促进会。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