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照《福建省通信管理局信息公开目录》和《福建省通信管理局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编制《福建省通信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建省通信管理局门户网站上查阅《指南》。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局政务公开工作,审定局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局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福建省通信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公开办)是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办局政务公开相关事宜,研究拟定局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局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并对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一)福建省通信管理局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点、局领导姓名及简介,机关相关处室职能、负责人姓名、处室设置情况、联系方式等;
(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三)行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五)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七)通信行业统计信息;
(八)通信行业标准的名称及摘要;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十)重要的人事任免信息;
(十一)公务员及按事业编制录取的人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等其他信息。
序号为信息类别,具体信息目录可参见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编制的《福建省通信管理局信息公开目录》。
2.公开形式
局公开办在福建省通信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www.fjca.gov.cn。此外,还将通过新闻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局机关办公地点便于公众查询的部位,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以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获取信息。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4.查询方法
公众可以在局机关办公地点查阅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还可以从福建省门户网站“中国福建”上,通过政府公开信息栏目查询,或使用信息索引检索、全文检索方式获取自己需要的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在福建省通信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填写并递交《福建省通信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从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网站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向办公厅受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表。
1.书面申请受理机构: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公开办
咨询电话:0591-83327386
传真号码:0591-87535296
电子邮箱:wujb@fjca.gov.cn
通信地址:福州市五一中路57号19楼
邮政编码:350005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福建省通信管理局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福建省通信管理局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并直接递交电子版《申请表》即可。
(2)书面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附页流程图。
4.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困难等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